刑法第315-1條對非公開活動錄影的限制主要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錄音、照相、錄影或其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具體要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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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之活動」的認定:須同時符合主觀與客觀條件。主觀上,活動者必須有不願公開的隱密性期待;客觀上,活動者已採取合理措施(如環境布置或設備使用)以確保活動隱密性,使一般人可合理判斷該活動為非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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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錄影:指未經當事人同意且無合法理由的錄影行為。若在非公開活動中偷拍或錄影,即構成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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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此罪屬行為犯,完成竊錄行為即構成犯罪,不必證明實際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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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不僅限於私人住宅,也包括任何具有隱密性期待且已採取保密措施的場合,即使在公開場合中,若活動具有隱私性且符合上述條件,亦受保護。
所以,刑法第315-1條嚴格限制在未經同意且無正當理由下,對他人非公開活動進行錄影等竊錄行為,以保障個人隱私權及秘密通訊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