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公開發布學生影片,可能涉及侵犯學生的肖像權,依法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說明,學生的個人影像屬於肖像權範疇,肖像權是民法人格權,受《民法》第18條保障。若未經同意公開學生影片,屬於不法侵害肖像權,權利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且若情節重大,即使非財產損害,也可請求相當賠償。
此外,影片的著作權通常屬於拍攝者,但影片中人物的肖像權仍屬於該人物本人,未經許可在社群媒體或其他公開平台發布他人影片,可能構成肖像權侵害。
在學校環境中,若學生影片涉及老師或其他學生,未經同意公開也可能涉及著作權及肖像權問題,尤其是公開傳輸行為可能觸及法律責任。
總結:
- 肖像權保護:學生的影像屬肖像權,未經同意公開屬侵權。
- 法律依據:依《民法》第18條、184條、195條規定,侵權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情節重大:即使無財產損害,亦可請求精神賠償。
- 著作權區別:影片著作權與肖像權不同,兩者均需尊重。
- 學校責任:學校若涉及公開傳輸,須注意合法授權與同意。
因此,未經學生或其監護人同意公開發布學生影片,法律上可能面臨肖像權侵害的民事賠償責任,且情節嚴重時賠償金額可相當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