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虐童事件涉及的法律與行政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刑事責任:
幼兒園老師或教保人員若對幼兒實施體罰、虐待或不當管教,造成幼兒身體或健康受損,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罪」;若以強暴、脅迫等方式強制幼兒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兒童犯罪的刑罰會加重1/2,刑事責任較一般成年人犯罪更嚴重。
民事責任:
虐童行為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施虐者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慰撫金、醫療費用等。若施虐者是受雇於幼兒園或托育中心,該機構也可能與施虐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行政責任: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虐待兒童者可被處以6萬元以上至6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能被公布姓名。若虐童事件屬實,幼兒園或托育中心也可能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嚴重者甚至停辦1個月至1年,並公布機構及負責人姓名。
幼兒園負責人的責任:
若幼兒園負責人未盡保護幼兒安全及適當照顧的注意義務(如未配足人力),導致幼兒受傷或死亡,可能負擔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但若無明確故意或過失,較不會直接負刑事責任。
此外,教育主管機關會依程序調查虐童事件,並提供幼兒身心輔導資源,強調零容忍態度,禁止任何形式的體罰或不當對待。
綜合以上,幼兒園虐童事件涉及的法律責任涵蓋刑事、民事及行政三方面,且幼兒園及其負責人也可能因管理不善而負連帶責任。主管機關會依法處理並加強監督,以保障幼兒權益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