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幼兒園老師對幼兒進行體罰,會面臨刑事責任、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等多重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方面,若老師對幼兒施以體罰(如打手心、打臀部、捏大腿、彈打臉頰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罪,若行為涉及強迫幼兒從事某些行為,則可能構成強制罪。此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兒童故意犯罪者,刑責會加重1/2。

行政處罰方面,主管機關可對幼兒園負責人處以6,000元至6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則可按次處罰。教育主管機關亦可對涉事老師處以解聘、免職、禁止任教1至4年,甚至終身禁止任教等處分,並可處最高60萬元罰鍰。

民事責任方面,家長可向老師或幼兒園請求醫療費、心理諮商費及精神損害賠償,賠償金額常見為數十萬至百萬元不等。

此外,幼兒園老師體罰幼兒違反《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教育工作人員不得施以任何身心虐待、體罰或其他不當對待。

所以,幼兒園老師體罰幼兒在台灣不僅違法,且會面臨刑事追訴、行政處分及民事賠償三方面的法律責任,主管機關對此有明確的裁罰與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