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現行法規,幼兒園若違法對待幼兒,會面臨罰鍰及聘用限制等嚴格規範,具體內容如下:
罰鍰規定
- 罰鍰金額:教保服務機構(包括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其他服務人員)若對幼兒有身心虐待、情節重大體罰、霸凌、不當管教等行為,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60萬元以下罰鍰。
- 較輕微違規:即使情節不重大,主管機關仍可處以新臺幣6,000元至6萬元罰鍰。
- 幼兒園整體處分:若違法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主管機關可命令幼兒園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半年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甚至廢止設立許可。
- 公告制度:違法行為人姓名及機構名稱會被公開公告,以保障家長知情權。
聘用限制規範
- 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對待幼兒事件罰鍰金額及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裁量基準」,若教保人員違法對待幼兒,主管機關會依違法情節綜合判斷,決定是否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教保相關人員。
- 判斷標準包括:
- 對幼兒身心健康造成的侵害程度(如傷害或心理影響達社會不可忍受程度)
- 行為人的犯後態度(是否故意、是否有悔意、是否有串供或湮滅證據等)
- 違法行為的次數、頻率、手段及是否重複違犯。
法律依據
- 主要依據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50條,以及相關裁量基準。
-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負責執行罰鍰與聘用限制措施。
總結:幼兒園若違法對待幼兒,除了面臨6萬元至60萬元不等的罰鍰外,嚴重者還可能被限制聘用相關教保人員,甚至被勒令停辦或廢止許可,主管機關會依違法情節嚴格裁量並公開違法者資訊,保障幼兒權益與家長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