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負責人及教保人員在法規上有明確的責任與限制,主要涵蓋以下幾個面向:
1. 刑事責任
- 若教保人員對幼兒實施體罰、虐待或不當管教,造成幼兒身體或健康受傷害,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傷害罪,負刑事責任。
- 若以強暴、脅迫等方式強迫幼兒從事特定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加重對故意犯罪成年人的刑罰。
2. 民事責任
- 幼兒園負責人作為雇主,對教保服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侵害幼兒的行為,原則上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且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
3. 行政責任與罰則
- 幼兒園若違反相關規定,如聘用不具資格的教保人員、未依規定處理不適任教保人員、妨礙檢查評鑑等,負責人可被處以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嚴重者甚至可能被減少招生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
- 其他違規情形,如未建立教保人員參與決策機制、拒絕開立服務年資證明等,也會處以罰鍰及相關行政處分。
4. 教保服務人員的專業規範
- 教保服務人員必須遵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相關法令,並依照教育部訂定的輔導與管教幼兒注意事項,確保幼兒身心健康發展,避免體罰與虐待。
總結
- 幼兒園負責人需確保聘用合格教保人員,並對教保人員的侵害行為負連帶民事責任,且在行政上須遵守相關規定,否則將面臨罰鍰及停辦等處分。
- 教保人員則須依法專業照顧幼兒,避免體罰、虐待等違法行為,否則將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以上規定共同保障幼兒的安全與權益,並維護幼兒園教保服務的品質與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