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規與實務案例,幼兒園情節嚴重的違規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 身心虐待:包括對幼兒進行體罰、虐待或其他身心暴力行為,如打手心、打臀部、捏大腿、彈打臉頰等,造成幼兒身體或心理傷害。
- 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這些行為若嚴重影響幼兒身心健康,屬於違法行為,主管機關會依法處罰。
- 不當管教:例如強迫孩童做出不適當行為(如強迫吃嘔吐物、威脅剪舌、拖行孩童等),造成身心受創。
- 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任何對幼兒造成身心傷害的行為均屬違規。
這些違規行為若被查證,幼兒園及相關教保服務人員可能面臨:
- 罰鍰:新臺幣6萬元至60萬元不等,情節較輕者也可能處6,000元至6萬元罰鍰。
- 行政處分:包括減少招生人數、停止招生半年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甚至廢止幼兒園設立許可。
- 公布違規者姓名及機構名稱,以保障家長知情權並促使幼兒園改善。
此外,幼兒園違規行為常與園務管理失當有關,如違法超收人數、師生比不符、聘用未具資格教保人員等,也會影響幼兒園品質與安全。
所以,幼兒園情節嚴重的違規行為主要是對幼兒身心造成重大傷害的體罰、虐待、霸凌、性騷擾及不當管教等行為,這些行為依法會受到嚴厲的行政處分與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