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幼兒園的零體罰政策主要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以及《教育基本法》第8條,明確規定教保服務機構的負責人及教保人員不得對幼兒施以體罰、不當管教或其他身心侵害行為,保障幼兒的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具體法規與政策重點包括: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禁止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施行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等行為。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保障兒童及少年免受體罰及不當對待。
- 《教育基本法》第8條:保障學生(含幼兒)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明文禁止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侵害。
- 教育部於2020年代持續發布函釋與指導,明確定義不當管教及體罰行為,強調不得基於處罰目的,對幼兒施加身體強制力或命令特定動作,避免身心痛苦或侵害。
- 政策強調以溫暖、正向、符合幼兒理解能力的溝通方式取代體罰,並推動教育人員加強兒童權利、公約及相關保護法令的認知與宣導。
整體而言,臺灣幼兒園零體罰政策已形成明確的法律架構與行政指導,並強調以尊重幼兒身心發展為核心,推動正向管教與保護兒童權益的教育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