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對台灣幼兒園體罰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強調兒童在教育場所同樣享有不受暴力侵害的權利,並促使相關法規明確禁止體罰及不當管教行為,保障幼兒身心安全與發展。
具體指導原則包括:
- 兒童權利不可因進入學校或幼兒園而喪失,幼兒園必須尊重兒童作為權利主體的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體罰或暴力。
- 體罰及不當管教應涵蓋所有形式的身心暴力,並考量幼兒發展的特殊性,制定專門的輔導與管教法規。
- 法律層面,台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條例》明文禁止幼兒園負責人及教保人員對幼兒施以體罰,違者可處以6,000元至最高60萬元罰鍰,並公開違規者姓名與機構名稱,以提高警覺與社會監督。
- 推動親師合作,共同維護幼兒權益,並將兒童權利理念納入教保人員培訓及在職研習,強化非暴力教養觀念。
- 調查與處理不當管教案件時,應納入具輔導及幼教實務經驗的專家學者,並以輔導為基礎進行裁處,避免單純懲罰而忽略兒童權益。
總體而言,《兒童權利公約》促使台灣幼兒園體罰問題從法律、教育及行政多面向進行規範與改革,強調非暴力、尊重兒童權利的教育環境建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