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眷屬依附投保的規定及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 依附資格限制:只有符合以下三種身分且無職業者,才能以眷屬身分依附被保險人投保,且依序以配偶及最近親等優先:

    1. 無職業配偶。
    2. 無職業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3.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者。
  • 無謀生能力定義:包括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者、符合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者。

  • 年齡及學業狀況:成年卑親屬(18歲以上)若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且無職業,亦可依附投保。應屆畢業生及退伍役男在一年內無職業者,也可依附投保。

  • 居留要求:配偶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且無職業,方可依附投保。

  • 眷屬數量限制:一名被保險人最多只計收3名眷屬的健保費,第4人起免繳費;若眷屬可依附多位被保險人,則可選擇保費較低者投保。

  • 不適用對象:軍校軍費生未任官前、義務役軍人、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及收容人之眷屬不得依附投保。

綜合以上,健保眷屬依附投保的適用範圍嚴格限定於無職業且符合親屬關係及特定條件的家庭成員,且有數量及居留時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