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條文與內容

妨害司法公正罪章(棄保潛逃罪)

  • 刑責提高:原本「脫逃罪」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示對逃避司法程序行為的加重處罰。
  • 累犯加重:依據刑法第47條,累犯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適用於棄保潛逃罪。
  • 共犯處罰:協助被告逃亡或提供藏匿處所者,依共犯規定處罰,包括教唆犯、幫助犯等。
  • 加重處罰情形:以暴力方式(如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脫逃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顯著高於基本規定。

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及新增第272條之1(虐殺幼童罪)

  • 基本規定未變:對未滿18歲者施以凌虐或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 未滿7歲幼童加重處罰
    • 致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原條文未特別區分年齡,本次修法將最高刑度拉高至死刑)。
    • 致重傷: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法前對未滿18歲者致重傷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本次對未滿7歲者顯著提高)。
    • 意圖營利致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致重傷: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法修正條文與內容

  • 豁免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若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債務人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6個月金額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主管機關為推動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亦同。
  • 介入權制度: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指定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經書面同意可向執行機關申請介入權。

以上為近期台灣相關法律修正之具體條文與內容摘要,僅就法條變動與適用範圍進行說明,不涉及任何政治觀點或評論。如需更詳細條文內容或特定法條之全文,建議查閱立法院公報或主管機關官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