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中心與居家保母在監視器裝設標準上存在明顯差異,主要體現在法規要求、裝設範圍及管理規範等方面:

項目 托育中心監視器標準 居家保母監視器標準
法規依據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7條之1及《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明確規定必須裝設監視器。 目前無強制裝設監視器的法規,僅有部分地方政府補助居家托育人員裝設監視設備,且多為鼓勵性質。
裝設區域 托育中心須於主要托育區域裝設監視器,涵蓋兒童活動、照顧及睡眠區域,並由專責人員管理。 居家保母監視器裝設多集中於主要生活照顧、活動及睡眠區域,且通常要求同一區域裝設兩組監視設備以確保角度完整。
管理與維護 需指定管理人員負責設備操作、維護及影像資料安全,並定期檢查監視系統運作狀況。 尚無明確規定管理人員資格及定期檢查要求,監視器使用及資料管理較為鬆散。
錄影資料保存與調閱 有明確規定錄影保存期限及調閱流程,保障兒童及家長權益。 尚在建議階段,部分提案主張比照托育中心標準強制規範錄影保存與調閱。
監督與稽核 托育中心須接受主管機關定期抽檢及監督,確保監視系統正常運作。 居家保母監視器裝設及運作監督尚未普遍實施,缺乏統一監管機制。

綜合來看,托育中心的監視器裝設標準較為嚴謹且具法規強制性,涵蓋範圍廣且管理制度完善,而居家保母則多為鼓勵性質,缺乏明確法規規範與管理要求。目前有提案建議將居家保母監視器裝設標準比照托育中心,以提升托育安全與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