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的請求條件與支付能力評估主要依據台灣民法及相關司法實務,具體條件與評估標準如下:

贍養費的請求條件

  1. 必須是判決離婚案件
    贍養費的請求僅適用於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協議離婚或兩願離婚通常無法請求法定贍養費。

  2. 請求人為無過失方
    只有對婚姻破裂完全無過失的一方,才能請求贍養費。若雙方均有過失,或請求人有過失(如外遇、家暴等),則無法請求。

  3. 請求人因離婚陷入生活困難
    請求人必須因離婚而生活陷入困境,通常是因年齡、健康狀況或缺乏謀生能力,無法自立生活者才有請求資格。若請求人有工作能力或財產,法院可能認定其有謀生能力,無法請求贍養費。

  4. 被請求人具備支付能力
    被請求人必須有能力支付贍養費。若被請求人自身經濟狀況困難,法院可能判決不需支付贍養費。

支付能力的評估

法院在判決贍養費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被請求人收入、資產與負債狀況
    這直接影響其支付能力。

  • 請求人生活需要與原有生活水準
    包括居住環境、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等。

  • 雙方婚姻期間長短
    婚姻期間越長,請求方維持原生活水準的合理性越高。

  • 請求人年齡與健康狀況
    年長或健康不佳者,可能需要較高贍養費。

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基準,並依個案情況調整金額與支付期間,以達公平合理的結果。


總結

請求條件 支付能力評估重點
判決離婚案件 被請求人收入、資產、負債狀況
請求人為無過失方 請求人生活需要與生活水準
請求人因離婚陷入生活困難 婚姻期間長短
被請求人具備支付能力 請求人年齡與健康狀況

以上條件缺一不可,法院會綜合雙方狀況進行裁量,無固定標準,強調個案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