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扶養費的分擔比例支付方式主要依據以下原則與實務操作:

分擔比例

  • 扶養費的分擔比例通常依雙方的經濟能力財產狀況來決定。法院會調查雙方的收入與財產,若雙方經濟能力相當,扶養費多半由雙方各負擔一半;若一方經濟能力較強,則會相應提高其負擔比例。
  • 法院計算扶養費時,會參考當地的平均消費支出(例如新北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約為23,021元),將此數額除以二作為基本扶養費基準,再依雙方經濟狀況調整,最終由非主要照顧者支付給主要照顧者。
  • 扶養費的金額會考量子女的生活需求、醫療、教育等必要費用,並參酌離婚前子女的生活水準。

支付方式

  • 扶養費一般以按月支付為主,支付時間、金額及方式應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例如指定匯款帳戶、每月支付日期、特殊狀況處理條款等。
  • 若雙方無法協議扶養費金額與支付方式,則可透過法院訴訟,由法院判決扶養費的金額與支付方式。
  • 法院判決中常見的條款包括:被告自判決確定日起至子女成年日止,按月於固定日期前支付扶養費,若遲延支付,後續多期視為到期。

法律依據

  • 根據民法第1119條,扶養費的程度應依受扶養者的需要及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定之,扶養費不因離婚而免除。

總結:離婚後子女扶養費的分擔比例依雙方經濟能力調整,通常非主要照顧者支付扶養費給主要照顧者。支付方式多為按月固定金額支付,雙方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若無法協議則由法院判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