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扶養費請求的時效與法律限制,主要依請求性質而定,分為「定期給付」與「一次性代墊」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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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給付的扶養費(例如離婚時約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額):
- 依據《民法》第126條規定,屬於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時效為5年。
- 最高法院判決(101年台上字第236號)認為,只要有依約定按時定期收取扶養費,均適用5年短期消滅時效。
- 換言之,若扶養費是按月或按期支付,未在5年內請求的部分將因時效消滅而無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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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代墊的扶養費(例如一方先行墊付過去的扶養費用):
- 依《民法》第179條關於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為15年。
- 法院通常會依請求的性質判斷適用15年時效,尤其是請求過去已代墊的扶養費用時,較可能適用15年時效。
- 例如一方因子女重病等特殊情況先行墊付費用,向另一方請求返還,屬於一次性請求,時效為15年。
此外,扶養義務本身不因離婚而消失,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仍持續存在(《民法》第1116條之2),但扶養費的請求權時效仍依上述規定計算。
總結:
扶養費性質 | 請求權時效 |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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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給付(按月、按期) | 5年 | 民法第126條、最高法院判決 |
一次性代墊費用 | 15年 |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
因此,離婚後若要請求扶養費,應注意請求的性質及時效限制,避免因超過時效而喪失請求權。若有具體案件需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詳細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