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對被收養人與親生父母關係的法律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親生父母與被收養人之法律關係的變化

  • 血緣關係仍然存在:收養不會改變被收養人與親生父母之間的自然血緣關係,這種血緣關係是不可分離的,仍然存在。

  • 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中止:收養成立後,被收養人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如親權、扶養義務等)會中止,這種關係處於「停止」狀態,而非完全消滅。

  • 親權終止:親生父母在收養成立後,通常喪失對被收養人的親權,法律上不再負有扶養義務。

  • 例外情況:法院可依被收養人最佳利益,允許親生父母與被收養人會面或交往,但這是例外情況。

2. 被收養人的法律身份及權利變更

  • 法律身份變更:被收養人在法律上視同養父母的親生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建立法律上的親屬關係。

  • 繼承權:被收養人享有與養父母親生子女相同的繼承權,可以依法繼承養父母的財產;相對地,因親生父母與被收養人的法律關係中止,通常無法繼承親生父母的財產,除非收養關係終止後才恢復繼承權。

  • 姓氏變更:收養後,養子女通常會改隨養父姓,若要維持原姓或改回原姓,需經法院裁定。

3. 收養的法律性質

  • 收養是一種契約,目的是取得養父母與養子女的身分,並在法律上視同婚生子女。

  • 收養契約一經法院認可,效力溯及成立時,但不影響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

總結

收養使被收養人在法律上成為養父母的子女,享有相同的親屬權利與義務,親生父母的親權及法律關係則中止,但自然血緣關係仍存在。被收養人繼承權轉向養父母,親生父母的繼承權則暫時喪失,除非收養關係終止。

以上說明依據台灣現行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具體法律效力仍應依最新法規及個案情況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