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生理需求與教師管教措施的法律限制
學生生理需求
在教師管教學生時,需要考慮學生的生理需求。例如,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教師應該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以確保學生的基本權益不受侵害。
教師管教措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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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管教措施: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的考量,應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採取適當的正向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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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學生有攻擊、毀損行為或自殺、自傷之虞時,教師得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以防止危害,但這些措施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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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監護權人:教師實施管教措施後,應審酌對學生發展的責任,並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說明採取管教措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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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定之虞:如果管教措施有違反相關規定的虞,教師應停止或調整管教方式。
法律保護
教師在依法令行事、維持教學秩序或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時,不予處罰。但如果防衛或避難行為過當,可能會減輕或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