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不合格的產後護理機構後續經營與監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重新評鑑時程與合格效期調整

    • 第一次評鑑不合格者,須於公告日起一年內完成重新評鑑,合格後效期為三年。
    • 連續兩年不合格者,重新評鑑合格後效期縮短為二年。
    • 連續三年以上不合格者,重新評鑑合格後效期進一步縮短為一年。
      此規定促使機構加強改善,避免長期不合格。
  2. 申復程序
    受評機構若對評鑑結果不服,須於收到通知次日起14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復,逾期不受理。申復結果核定後,會通知機構並公告評鑑結果。

  3. 評鑑結果公告與監督
    評鑑結果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合格名單會公告。若機構在合格效期內違反設置標準或法令且未改善,地方政府可送請中央廢止其評鑑資格。

  4. 負責人變更與連續經營規定
    產後護理機構若更換負責人但仍在同一場所連續經營,評鑑不合格的紀錄仍會被合併計算,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重新計算,避免機構藉此逃避監管。

  5. 消防及建築安全檢查
    評鑑中包含消防安全設備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的檢查,若未符合規定,該機構會被公告為評鑑不合格並敘明原因。

綜合以上,產後護理機構評鑑不合格後,主管機關透過限期改善、重新評鑑、公告結果及必要時廢止資格等措施,強化後續監管與經營管理,確保服務品質與安全。此外,申復機制保障機構權益,但也有嚴格時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