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規定自行提起自訴,前提是該案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為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若被害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已死亡,則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代為提起自訴。

自行提起自訴的程序與要點包括:

  • 提起自訴的資格:必須是犯罪的被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合法代表人。
  • 提起自訴的限制
    • 自訴必須委任律師進行。
    • 不得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有例外情形)。
    • 同一案件若檢察官已開始偵查,通常不得再自行提起自訴,除非是告訴乃論之罪且符合特定條件。
    • 同一案件若曾提起自訴後撤回或被駁回,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再提起。
  • 犯罪類型:一般侵害個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犯罪較適合提起自訴;若是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的犯罪,則多由檢察官公訴,且部分罪名不可自訴。
  • 程序:被害人需向法院提出自訴狀,並依程序進行訴訟,通常須由律師協助。

簡言之,被害人若欲自行提起自訴,應先確認案件是否屬於可自訴的犯罪類型,並符合相關法定限制,然後準備自訴狀,委任律師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若不確定案件性質或程序,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以避免自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