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刑事告訴狀的內容主要包括:

  • 告訴人與被告的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號碼、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聯絡方式等);
  • 案由,即指明被告涉嫌的犯罪罪名;
  • 犯罪事實及陳述內容,需詳述犯罪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及經過;
  • 被告涉嫌觸犯的法律條文及條款;
  • 證據名稱及件數(如有);
  • 告訴人簽名或蓋章,以及撰狀人簽名或蓋章;
  • 呈送檢察署的名稱與日期。

遞交方式說明:

  • 刑事告訴狀通常向犯罪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
  • 可親自遞交或委託律師代為遞交;
  • 告訴狀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附相關證據資料;
  • 若不清楚被告身份,也可填寫足以特定被告的資料(如網路帳號等),以利檢警調查;
  • 告訴狀一旦遞交,檢察署會依告訴內容進行偵查,告訴人所指明的罪名不拘束檢察官的起訴決定。

此外,告訴人若事後和解不願繼續追訴,可依法提出撤回告訴狀。

簡言之,刑事告訴狀需詳實記載雙方身份、犯罪事實及法律依據,並以書面形式向檢察署遞交,檢察機關將依此展開偵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