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移流程

臨櫃辦理(親自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 攜帶遷入地及遷出地戶口名簿、遷徙者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 若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等公共處所,需附戶長或管理人之同意書。
  • 若遷入自有房屋,可憑房屋所有權狀辦理;若為租賃,可憑公證租賃契約及最近6個月內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
  • 未成年人遷徙,如由父或母單方申請,應附另一方同意書。
  • 有居住事實但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可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線上申請

  • 僅限申請人將被申請人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且申請人須為房屋所有權人,被申請人無居住事實。
  • 需使用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網站辦理,並上傳房屋所有權狀及無居住事實證明。
  • 若房屋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時,未申請之一方需另附同意書。

入學學區房屋所有權要求

公立國民小學入學學區資格

  • 學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監護人持有學區內同址建物所有權狀,且所有權狀需於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前取得。
  • 若無自有房屋,可憑學區內連續居住3年以上之公證租賃契約(需為有償租賃,借用或無償租借契約不採認),並提供當年度1月1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之水電費、電話費等居住證明。
  • 若因都更或重建致原戶籍地房屋不存在,且未取得新建物所有權,可於當年度4月30日前提供核定公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或重建計畫書及戶口名簿,向教育局申請以原戶籍地學區分發入學。

比較表:戶籍遷移與入學學區房屋要求

項目 戶籍遷移所需文件/條件 入學學區房屋所有權要求
自有房屋 房屋所有權狀 所有權狀於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前取得
租賃房屋 公證租賃契約、最近6個月水電瓦斯費收據 連續居住3年以上公證租賃契約、居住證明
公共處所 戶長或管理人之同意書 不適用
線上申請 限房屋所有權人、被申請人無居住事實 不適用
未成年人 單方申請需附另一方同意書 監護人持有亦可
特殊情況 無證明文件者可經查實後辦理 都更/重建可憑公文申請以原戶籍地入學

注意事項

  • 戶籍遷移入學學區資格是兩個獨立程序,但入學資格審查會以戶籍資料為依據。
  • 各縣市對於入學學區的居住事實認定可能略有差異,建議提前向當地教育局或戶政單位確認最新規定。
  • 線上遷移戶籍僅適用特定條件,多數情況仍需臨櫃辦理。

如需辦理,請備齊相關文件並依規定流程申請,以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