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現行規定,6歲以上至15歲以下的兒童首次配戴眼鏡,必須先經由眼科醫師檢查並取得醫師處方箋,驗光人員才能進行配鏡。這是依據「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
規定原因
- 保護兒童眼睛健康:兒童眼球尚未完全發育,若未經醫師專業診斷,可能錯配眼鏡,導致視力問題惡化或無法挽回的傷害。
- 避免假性近視誤配:醫師會先確認是否為假性近視,避免不必要的配鏡。
- 及早發現斜弱視等問題:透過醫師檢查,可以及早發現並治療斜弱視等視力發育異常,促進視力正常發展。
- 因應現代用眼負擔增加:隨著3C產品普及,兒童近視問題嚴重,醫師介入能提供更適切的治療與建議。
法律責任
- 若驗光人員未依規定取得醫師處方即配鏡,將面臨2萬至10萬元罰鍰,嚴重者可停業1個月至1年或廢止執業執照。
總結
兒童配戴眼鏡需醫師處方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兒童視力的正確診斷與治療,避免錯配眼鏡造成視力惡化,並促進視力健康發展。家長應配合此規定,讓孩子在專業醫師指導下配戴適合的眼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