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者主動尋找親生父母的常見年齡階段,雖然在提供的搜尋結果中沒有直接明確的統計數據,但根據相關收養與成年收養的法律與實務背景,可以推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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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規定,收養人必須比被收養人大20歲以上,且被收養人年齡並無上限限制,成年人也可以被收養。這表示被收養者在成年後仍有可能開始尋找親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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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收養不需經過媒合機構,雙方合意即可向法院申請,成年被收養者在法律上有較大自主權,這也使得成年階段成為尋親的常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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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心理發展與親子依附理論來看,幼兒期(1-3歲)是與養父母建立依附關係的黃金期,但這段時間通常是被收養者被收養的階段,而非尋親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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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其他文獻與社會觀察,許多被收養者會在青少年期或成年早期開始對自己的身世產生好奇,進而主動尋找親生父母。這與成年收養的法律便利性相呼應。
綜合以上資訊,被收養者主動尋找親生父母的常見年齡階段多集中在「青少年期至成年早期」,尤其是成年後尋親的情況較為普遍,因為此時他們具備法律上的自主權和行動能力,且心理上也更有能力面對尋親過程中的情緒挑戰。
若需要更精確的年齡分布數據,可能需參考專門的社會研究或尋親相關的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