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現行勞動法規與專家建議,孕婦較合適在預產期前約4週開始請產假。這是因為:

  • 法定產假共8週,建議至少保留4週給產後恢復身體,因此產前請假約4週較為理想。
  • 預產期前後兩週皆有可能生產,故在懷孕37至39週(約預產期前4週)開始請假,可以避免因早產而措手不及。
  • 若身體狀況允許,孕婦也可與雇主協商,分次請產假,依自身狀況彈性安排。
  • 請產假期間,薪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由雇主支付,且請假期間不算缺勤,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或有不利處分。

總結來說,孕婦應在評估自身身體狀況後,建議於懷孕37至39週間(約預產期前4週)開始請產假,並保留至少4週產後假期,以利身體恢復與照顧新生兒。如有特殊狀況,可與雇主協商彈性請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