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超過期限的藥水應視為廢棄物,不可繼續使用,需依台灣衛福部食藥署及醫療機構建議,妥善處理以避免環境污染。

開封期限判斷原則

  • 口服藥水:開封後建議1個月內使用完畢,或當次治療期間未用完即丟棄;糖漿藥水避免冷藏(易沉澱),置室溫保存。
  • 眼藥水:開封後1個月必須丟棄,部分需冷藏以維持無菌狀態。
  • 若無法確認開封日期,或已超過上述期限,立即丟棄。

處理步驟(適用一般藥水,非特殊藥品)

  1. 將剩餘藥水倒入夾鏈袋或塑膠袋中,用水沖洗藥罐(沖洗水也倒入袋中)。
  2. 加入吸附物質如咖啡渣、茶葉渣、貓砂、砂土、報紙或擦手紙,吸附液體並掩蓋藥味(避免兒童或寵物接觸)。
  3. 密封袋子,混入藥錠(如有)後,放入一般垃圾袋隨垃圾車焚化處理。
  4. 空瓶容器清洗後,交付資源回收車(塑膠類)。

注意事項:

  • 勿倒入馬桶、水槽或掩埋,會造成水源或土壤污染。
  • 特殊藥水如化療、抗生素、荷爾蒙、管制藥品或針劑,不可自行丟棄,須交回醫院、診所或社區藥局回收銷毀。
  • 固體藥品(如錠劑、膠囊)可直接混入垃圾,但同樣避免特殊藥品。

這些原則來自台灣官方及醫療單位指南,焚化可有效分解大部分藥物,避免生態毒性。若有疑慮,建議諮詢藥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