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藥水與藥粉不建議無限期留用,應依劑型、開封後期限及包裝說明決定是否繼續使用,並注意外觀變化。

開封藥水的保存與留用原則

  • 一般藥水(如糖漿、感冒藥水、退燒藥水):開封後建議在1個月內使用完畢,或當次治療期間未用完即丟棄;置於室溫陰涼處,避免冰箱以防沉澱。
  • 特定藥水:依藥品不同而異,例如某些口服溶液開封後可保存28天至2個月(室溫、無污染、無變質),請詳讀包裝說明或藥品標示(如BUD)。
  • 眼用藥水:開封後1個月內丟棄,部分需冷藏。
  • 檢查變質跡象:若藥水變色、變質、沉澱或異味,立即丟棄,不得繼續使用。

開封藥粉的保存與留用原則

  • 藥粉(如粉泡藥水或散裝藥粉):依藥品不同而異,請詳讀包裝說明;診所分裝藥包或夾鏈袋藥品,開封後最多保存半年,但需密封並標註日期。
  • 一般建議:避免分裝,置於原包裝、陰涼乾燥處;若外觀破損、變色或發臭,勿用。

保存通用注意事項

  • 環境:避免陽光直射、濕熱;糖漿藥水勿冷藏,口服錠劑/膠囊開封後半年內用完。
  • 標記:開封時記錄日期,超過期限勿留用,以確保藥效與安全。
  • 廢棄方式:將藥品「放」入報紙包裹、「倒」出殘液、「丟」入垃圾桶。

若有特定藥品,請查閱包裝或諮詢藥師,保存期限可能因廠牌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