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藥水的保存期限通常為開封後1個月內使用完畢,並應丟棄未用完的部分。

保存方式

  • 室溫保存為主:糖漿類藥水建議置於陰涼乾燥處,避免冷藏以防結晶沉澱,除非包裝或藥師有特別指示。
  • 粉泡藥水:依包裝說明或藥品種類而異,請詳閱標示。
  • 未開封藥水:可保存至瓶身標示的有效期限。
  • 在瓶上註明開封日期,便於追蹤期限。

丟棄時機

  • 超過1個月:開封後無論剩餘多少,當次治療期間未用完即應丟棄。
  • 變質徵兆:出現變色、異味、沉澱、發臭或外觀異常時,立即丟棄。
  • 處理方法:依食藥署建議「放、倒、丟」三步驟,將藥水倒入廢棄物中後丟棄。

注意:不同藥品可能有特定指示,請優先參考包裝說明或諮詢藥師,以確保藥效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