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藥水的保存期限通常為開封後1個月內使用完畢,並應丟棄未用完的部分。
保存方式
- 室溫保存為主:糖漿類藥水建議置於陰涼乾燥處,避免冷藏以防結晶沉澱,除非包裝或藥師有特別指示。
- 粉泡藥水:依包裝說明或藥品種類而異,請詳閱標示。
- 未開封藥水:可保存至瓶身標示的有效期限。
- 在瓶上註明開封日期,便於追蹤期限。
丟棄時機
- 超過1個月:開封後無論剩餘多少,當次治療期間未用完即應丟棄。
- 變質徵兆:出現變色、異味、沉澱、發臭或外觀異常時,立即丟棄。
- 處理方法:依食藥署建議「放、倒、丟」三步驟,將藥水倒入廢棄物中後丟棄。
注意:不同藥品可能有特定指示,請優先參考包裝說明或諮詢藥師,以確保藥效與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