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食品產品的下架回收及裁罰是由台灣的食品衛生主管機關依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進行的法定程序。
下架回收程序
責任廠商的自主回收義務
食品業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或相關法令規定時,應自行實施物品回收。若業者不主動回收,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回收。業者本於自主管理責任,應在指定期限內(如5月20日0時前)完成下架,使違規產品不得販售。
主管機關的監督職責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執行回收作業,具體包括:
- 稽查違規物品,依法處理並通知責任廠商進行回收
- 審核責任廠商提出的回收計畫之回收等級及回收層面
- 監督回收計畫內容不完善的廠商限期改善
- 監督責任廠商完成回收計畫
- 查核責任廠商的回收報告
回收層級與銷毀
根據違規情節的嚴重程度,回收可分為不同層級。第一級回收情況或經評估確有危害民眾健康之虞的第二、三級回收,應予沒入銷毀。主管機關會監督責任廠商限期完成銷毀行動。
裁罰規定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業者若違反相關規定,可依第44條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具體罰則由地方衛生局依個案情節裁處。
回收報告與追蹤
業者需登錄問題產品回收進度,現行規定要求每日回報以爭取時效。衛生主管機關會核判產品是否違反食安法規定,並通知業者下架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