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優先區內確實禁止鳴響喇叭,這是依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的強制措施,全時段適用,違規可處新臺幣300至600元罰鍰。

主要規定細節

  • 限速要求:車輛行駛時不得超過時速20公里,超速一般罰1,200至2,400元,嚴重超速(超過40公里以上)最高罰36,000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
  • 設施標識:路段起點設「行人優先區起點」告示牌、減速丘、彩色鋪面及速限標誌,行人可於道路全寬自由行走,駕駛須停讓行人。
  • 實施範圍:台灣首創於台北市信義區嘉興街(如嘉興里175巷9弄),交通部2024年公告,預計擴大適用於交通量小的巷道。

與行人友善區的區別

項目 行人優先區 行人友善區
鳴喇叭 全時段禁止,罰300-600元 無禁鳴規定
速限 固定20公里 依當地原有規定
行人權利 全寬自由行走,駕駛全責 優化動線,無罰則

此規定旨在提升行人安全,非新近「新規」,而是既有法規的落實與擴大,台北市交通局及內政部均確認無誤傳聞(如行人友善區禁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