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刑事案件報案後,警方與檢察署的角色與程序主要分為以下階段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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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受理報案與初步偵查
- 民眾可親自、電話或透過110報案,警方值班人員或指定窗口受理報案,並依規定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記錄案情。
- 警方會詢問報案人身分、案情,並立即派員到場處理或調查。
- 警方依「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及相關作業規定辦理,確保報案案件被妥善記錄與調查。
- 警方偵查階段主要負責蒐集證據、製作筆錄,並將案件資料整理後移送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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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的指揮與偵查監督
- 檢察官接獲警方移送的案件後,依法指揮偵查,並可自行展開調查或指派司法警察協助。
- 檢察官負責審查案件是否有足夠證據提起公訴,或決定不起訴。
- 在偵查過程中,檢察官可依法核發拘票、傳喚當事人到案說明,並監督警方偵查行為。
- 檢察署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偵查程序進行管理與分案,確保案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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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後續程序
- 若檢察官認為證據充分,將提起公訴進入審判程序;若證據不足,則可能裁定不起訴。
- 民眾若收到警方通知書,需依指定時間到案製作筆錄,若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延期。
- 整個程序中,警方與檢察署密切合作,警方負責初步偵查與證據蒐集,檢察署負責案件指揮、監督及起訴決定。
簡言之,警方是刑事案件的第一線受理與偵查機關,負責接收報案、現場處理及證據蒐集;檢察署則是偵查指揮與法律監督機關,負責案件審查、指揮偵查及決定是否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