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同性婚姻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中,對於同姓結婚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結婚登記的程序與親屬關係限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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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程序:同姓同性婚姻的登記要件與異性婚姻相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結婚契約,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雙方當事人需依該專法及釋字第748號解釋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戶政機關也會核發專門的同性結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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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關係限制:為避免親屬關係混亂,專法對於同性婚姻的禁婚親範圍有所規定。根據專法第5條,以下親屬關係不得締結同性婚姻:
-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 旁系血親4親等內(但因收養成立且輩份相同者除外)。
- 旁系血親5親等內且輩份不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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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婚姻的限制:由於同姓婚姻在台灣法律中規範較嚴謹,且親屬關係的限制較明確,未來同姓同性婚姻的發展空間相對較小。
所以,台灣同性婚姻專法允許同姓同性伴侶結婚,但必須符合書面契約、證人簽名、登記程序等形式要件,並且不得違反親屬關係的禁婚規定,這些規定與異性婚姻相似且嚴格,特別是在親屬血緣及姻親關係的限制上更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