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登記流程及相關法律規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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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台灣於2019年5月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正式承認同性婚姻。根據該法第2條,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第4條規定,該關係須以書面形式成立,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方為有效。 -
登記地點與方式
- 同性伴侶須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登記程序與異性婚姻相似,均需雙方當事人親自簽署結婚書約並備妥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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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結婚書約:載明雙方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戶籍地址(或國外居住地址),並由雙方及兩位以上年滿18歲證人簽名或蓋章。
- 身分證明文件:
- 國內戶籍者:雙方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近2年內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
- 外國人或無戶籍者: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 其他文件(如一方為外國籍或港澳居民):需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中文譯本、中文姓名聲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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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 登記規費約新台幣50元,部分情況可免繳照片或數位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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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第三地結婚之兩岸同性伴侶
- 若兩岸同性伴侶於第三地結婚,回台辦理結婚登記,須持有該國結婚證明及相關文件,並依規定向駐外機構申請團聚或結婚登記。
總結
同性婚姻在台灣依法可登記結婚,流程與異性婚姻相似,重點在於準備完整的結婚書約、身分證明文件及證人簽名,並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法律明確保障同性伴侶的結婚權利,並規範相關程序與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