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北市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的裁罰標準,幼兒園裁罰金額與違規情節的嚴重程度有明顯的關聯,具體規定如下:

  • 臺北市教育局

    • 第一次違規處以6000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 第二次違規處以15000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 若情節重大或第三次以上違規,每次處以30000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 若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依情節嚴重程度可採取更嚴厲處分,包括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甚至廢止設立許可。
  • 臺南市政府

    • 第一次違規罰鍰9000元。
    • 第二次違規罰鍰18000元。
    • 第三次違規罰鍰24000元。
    • 第四次以上每次罰鍰36000元。
    • 若超收人數達6人以上,罰鍰加重一倍;超收11人以上,罰鍰加重兩倍,最高可罰90000元。
    • 情節重大者,最高罰鍰可達90000元,且可依違規情節採取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等處分。

此外,幼兒園常見違規事項包括違法超收人數、聘用未具教保資格人員、師生比例不符等,嚴重違規甚至涉及不當管教,相關責任人可能面臨刑事處分及罰金。

綜合以上,裁罰金額會隨違規次數增加及情節嚴重而提高,且嚴重違規還會伴隨限制招生、停辦或廢止許可等行政處分,以保障幼兒教育品質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