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學校及教育局申訴的程序與注意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重點:

申訴程序

  1. 申訴對象分類

    • 與學校日常運作及內部事務有關的投訴,由學校負責處理。
    • 與教育條例、教育政策或教育局直接提供的服務有關的投訴,由教育局負責處理。
  2. 申訴方式

    • 投訴人應提供姓名、聯絡地址或電郵及電話等聯絡資料,方便學校查證及回覆。匿名投訴一般不受理,除非涉及嚴重或緊急事件。
    • 投訴應由當事人親自提出,若由他人代為申訴,需有當事人書面授權。學生相關投訴可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
    • 申訴書應具備申訴人及代理人(如有)的基本資料、原措施文書、相關證據、申訴事實及理由,並具體指明原措施的違法或不當之處及希望獲得的補救。
  3. 申訴提交時間

    • 申訴以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為準,通常須在原措施之日起30日內提出。
  4. 學校處理程序

    • 學校須於7個工作天內向校長或校監口頭匯報投訴內容,並於14個工作天內提交書面報告。
    • 若申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可於接獲書面報告後7個工作天內提出書面上訴,校監或授權人士將成立「處理上訴委員會」跟進,並於14個工作天內回覆。
    • 投訴處理需遵守保密、公正、客觀原則。
  5. 教育局申訴

    • 若涉及教育政策或教育局服務,申訴可向教育局提出,教育局有專門的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
    • 申評會作成決定書後,會於15日內送達申訴人及相關學校,並依法公告。

注意事項

  • 提供完整資料:申訴時應提供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方便學校或教育局查證及回覆,匿名投訴一般不受理。
  • 授權書:非當事人代為申訴時,須有當事人書面授權,尤其是學生投訴需家長或監護人授權。
  • 時效性:申訴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可能不被受理。
  • 保密與公正:學校及教育局在處理申訴時,必須保密並保持客觀公正。
  • 申訴後續:若對初步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依法提出上訴,並由專門委員會審理。

以上程序與注意事項有助於確保申訴過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及有效性,保障申訴人的權益,同時促進學校及教育局的透明和負責任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