腸病毒感染後請假天數標準,依據台灣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及教育部門規定,主要如下:
個人請假標準
- 請假天數: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含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應請假至少7天。
- 以醫師診斷日當日為第1天起計算7日。
- 若無法或難以認定醫師診斷日,則以發病日當日起計算7日。
- 請假期間出現症狀:若於停課期間才出現腸病毒症狀,應自有症狀開始在家休息7天。
班級停課標準
- 班級停課天數:班級停課以全班停課當日為第1天起計算7日。
- 停課條件:
- 在腸病毒A71型流行疫情期間,同一班級一週內有二名以上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課7天。
- 無腸病毒A71型流行疫情時,若所在行政區經疾管署公布檢出「腸病毒A71型陽性個案」或「年齡滿三個月(含)以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不含腸病毒D68型)」,同一班級一週內有二名以上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課7天。
補充說明
- 無症狀者:其他未出現腸病毒症狀的幼(學)童,可依原定復課日期返校。
- 加強衛生:請假期間及復課後,仍應持續加強個人衛生習慣與環境清潔消毒。
以上為台灣現行腸病毒感染後請假及停課天數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