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公婆與媳婦之間不是當然就一定有扶養義務;通常要同時符合「法定關係」、「扶養必要」與「扶養順位」等要件,才可能成立媳婦對公婆的扶養義務。

  • 先看有沒有姻親扶養關係:民法第1114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也就是說,媳婦與公婆若有「同居」事實,才會進一步進入扶養義務的判斷。
  • 再看公婆是否真的需要被扶養:依民法第1117條的說明,必須是公婆已經不能維持生活,而且無謀生能力,才屬於有受扶養必要。
  • 還要看扶養順位:民法第1115條規定,扶養義務有順序,媳婦(子婦)排在第6順位,通常要前面順位的人都無法負擔,才會輪到媳婦。

另外,若媳婦自己因扶養公婆而無法維持生活,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主張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若公婆曾對媳婦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不法侵害,也可能依民法第1118-1條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義務。

簡單說,民法的實務重點是:

  • 不是只要是媳婦就一定要扶養公婆
  • 要先看是否同居、公婆是否真的無法自立、前順位親屬是否先負責
  • 若自己生活會陷入困難,仍可依法主張免除或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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