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扶養公婆在民法上的扶養義務順位,通常是第六順位。也就是說,前面順位的人都無法扶養時,才會輪到媳婦(法律上稱「子婦」)。

民法第1115條列的順序是: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直系血親尊親屬
  3. 家長
  4. 兄弟姊妹
  5. 家屬
  6. 子婦、女婿
  7. 夫妻之父母

因此,媳婦不是第一順位,也不是優先扶養人;只有在前面順位都沒有能力或無法扶養時,才可能輪到媳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