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現行法律及戶政實務,親戚遷戶籍的法律規定與居住事實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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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戶籍必須符合居住事實,即遷入地必須有實際居住的事實,這是落實「人籍合一」原則的核心要求。若無居住事實而不實申報遷徙登記(俗稱「幽靈人口」),依法可處以罰鍰並撤銷遷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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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戶籍法》第16條、第17條規定,遷出或遷入戶籍均須符合在該地居住三個月以上的事實,才能辦理遷出或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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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遷入時,若是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需提供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買賣契約書等證明文件;若是租賃房屋,則需提供經法院或公證人公證的租賃契約書,或未經公證的租賃契約加上居住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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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機關在實務上不會強制將親屬(如成年子女)從戶籍中遷出,即使戶長要求,因為親屬間的戶籍關係屬於至親關係,戶政人員通常無權強制遷出,須由當事人自行申請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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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無效(如虛報居住事實),戶政機關可依《戶籍法》第23條撤銷該登記。
綜合以上,親戚遷戶籍必須以實際居住事實為依據,並提供相應的居住證明文件,且戶政機關不會強制遷出至親戶籍成員,遷戶籍行為須符合法律規定並尊重當事人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