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吸菸者與非吸菸者的權利平衡,核心在於如何在保障吸菸者的「一般行動自由」與非吸菸者的「健康權」之間取得合理的法律與社會平衡。

  • 吸菸自由並非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並無明文保障「吸菸自由」作為基本權利。吸菸行為因涉及危害他人健康及社會資源浪費,屬於具有「危害社會性」的行為,國家可依法逐步管制,吸菸者所享有的是「不受非法強制之自由」,而非絕對的行動自由。

  • 非吸菸者的健康權受到法律高度重視,尤其是二手菸的危害已被世界衛生組織及我國衛生福利部認定為公共衛生重大議題。無菸公共場所的設置,目的在於保護非吸菸者免受二手菸危害,並鼓勵吸菸者戒菸,這是公共利益的體現。

  • 法律與司法實務中強調權利的平衡與利益衡量,例如在公寓大廈等共同居住環境中,雖然吸菸自由屬個人權利,但當吸菸行為對其他住戶的健康權及居住品質造成實質危害時,法律會介入限制吸菸行為,以維護他人「呼吸自由」與健康權。

  • 憲法第二十二條「一般行動自由」保障吸菸者的權利,但前提是不影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前大法官許宗力教授指出,吸菸者的權利應受保障,但必須在不損害他人權益的前提下行使,這也反映出權利行使的限制與責任。

綜合以上,公共場所吸菸者與非吸菸者的權利平衡,應以保障非吸菸者免受二手菸危害的健康權為優先,同時尊重吸菸者在不損害他人權益的範圍內行使其行動自由。法律透過禁菸規範、公共場所禁菸區劃設及社區自治規約,實現雙方權益的合理調和,促進社會和諧與公共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