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課徵對象,原則上是營利事業與個人;但法律也明定若屬特定排除類型,則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 營利事業:一般公司等營利事業都屬適用範圍,但下列情形除外:獨資或合夥組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消費合作社、各級政府公有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以及基本所得額未達法定門檻者。
  • 個人:符合居住者定義的個人原則上適用;但若屬法定排除情形,或其基本所得額未達門檻,則不需依本條例繳稅。
  • 財政部資料也明確指出,最低稅負制的實施對象包括營利事業及符合居住者定義之個人,不是全體國民或所有企業都一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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