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宣稱「無毒」與安全性標示的法規原則

在台灣,產品不得隨意宣稱「無毒」,因毒性與劑量相關,任何物質過量均可能有害,此詞易涉不實或誤導,不論有無證明皆禁止標示(包含同義英文字眼)。 安全性標示須依產品類型(如食品相關、玩具、化學品)符合特定法規,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清楚標示品名、成分、使用注意事項等,違者不得製造、販賣。

常見產品類型標示規定

  • 食品用洗潔劑:不得標「食品級」或「無毒」,避免「抗菌、殺菌」等誇大詞;「天然/有機」需標原料含量百分比並備證明。
  • 指畫顏料等玩具:須依CNS 4797標準檢驗品質及標識,包含商品檢驗標識、中文標示;使用後提醒勿接觸口鼻並洗手。
  • 食品包裝/容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品名、內容物、過敏原、原產地、有效日期等,須安全無毒且無不良化學作用。
  • 化學品/一般商品:依GHS標示危害成分、產品名稱,附物質安全資料表(SDS);危險品需標用途、注意事項。
  • 驗證宣稱:如SGS檢驗不得誇大為「無毒認證」,正確用語為特定標準(如RoHS、REACH)通過驗證。

消費者注意事項

  • 查詢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或撥0800-007123確認。
  • 發現危害時,業者須停止販賣並通報主管機關。
  • 標示不全或虛假,可能違《商品檢驗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消費者可依產品性質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食藥署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