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在處理醫療違規事件時,若醫師或醫療機構經定罪(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或嚴重違規,可依相關法規廢止執照,但需經調查、處分程序,並提供申訴管道。
主要法規依據與處置程序
- 醫師法相關規定:醫師違反第11至24條義務(如執業範圍外行為),可處罰鍰、限制執業、停業,或廢止執照。例如,受停業處分仍執業,依第29-1條直接廢止執業執照;若執照已廢止仍執業,得廢止醫師證書。
- 醫療法與地方裁罰基準: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醫療法》統一裁罰基準,對違規醫療機構第一次可處5萬至30萬元罰鍰,並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或廢止開業執照;第二次情節重大者,直接廢止。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並停業或廢止。
- 刑事責任連結:醫師業務過失致人死傷,依刑法第276條、第284條負刑責;若定罪,衛生局可依此為基礎啟動行政處分,包括廢止執照。醫療爭議調解不成,衛生局介入調查後處分。
定罪後廢止執照的具體情境
- 直接廢止案例:受停業仍執業、偽造證據、濫用職權等刑事犯罪,衛生局或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廢止。覆審或訴訟可改為停業(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案例,原廢止改停業6個月)。
- 程序流程:
- 衛生局調查違規或接獲定罪通知。
- 處分決定(如廢止執照)。
- 受處分者30日內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可聲請停止執行),訴願駁回後可行政訴訟。
- 其他醫療機構:違反病歷保存、診療規範等,重複違規三次以上,得廢止執照並限期改善未果按次處罰。
權益保障與救濟
- 訴願與訴訟:訴願不停止執行,但可聲請停止;訴訟若勝訴,可撤銷廢止。
- 刑事告訴:處分過程涉偽造證據等,可向檢察署告訴,並請求名譽、收入損害賠償。
- 注意事項:廢止執照屬行政處分,刑事定罪為觸發依據,但最終依比例原則裁量(如改停業)。
若涉及特定案件,建議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或諮詢律師,以最新法規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