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醫療隱私權的法律規範與醫師責任主要依據《醫療法》第72條及相關法律規定,並輔以醫師倫理規範來保障病人隱私權。

法律規範

  • 《醫療法》第72條明文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違反者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嚴重者甚至會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將負刑事責任。
  • 刑法第107條則對醫療人員無故洩漏業務知悉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 衛生福利部也公告修正「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將門診、手術、住院等醫療過程皆納入隱私維護範圍,並規定診療過程中錄音錄影須先徵得同意,呼喚病人時應顧及其權利與尊嚴。

醫師責任

  • 醫師有保護病人隱私的倫理義務,這一責任甚至延續至病人死亡後,符合1968年日內瓦宣言的規範。
  • 醫師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的病人秘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病人同意。
  • 醫師在處理病歷資料時,必須告知病人隱私權的轉移及相關風險,例如病歷影印提供給第三方時的注意事項。
  • 醫師倫理規範明確指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醫師不得違反保密義務。

醫療機構責任

  • 醫療機構應建立完善的隱私維護制度,確保診療環境與流程尊重病人隱私,避免多人同時在診間候診等情形。
  • 衛生局等主管機關會持續督導醫療機構落實隱私權維護,違規者依法處罰。

所以,台灣對醫療隱私權有明確的法律保護,醫師及醫療機構均有嚴格的保密義務,違反者不僅面臨行政罰款,嚴重者還可能觸及刑事責任。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尊重病人隱私,並在必要時取得病人同意,確保病人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