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隱私保護與醫療資訊公開的界限主要在於平衡個人隱私權與公共利益的需求,並依據相關法律規範嚴格限制醫療資訊的蒐集、處理與揭露。
1. 法律基礎與規範
- 根據《醫療法》第72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知悉的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若違反,將依同法第103條及第107條處以罰鍰,嚴重者甚至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醫事人員亦會受到專業法規懲處。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明確規定,病歷、醫療、基因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不得隨意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非符合法定例外情形,如公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或學術研究等。
2. 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的衡量
- 公益揭露醫療資訊必須經過嚴格的判斷標準,參考美國1980年Westinghouse案的七個判斷標準,衡量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利益的高低,確保揭露資訊的必要性與適當性。
- 隱私權不僅是資訊的自主控制權,也涵蓋醫療資訊隱私空間的保護,避免個人醫療資訊遭受非授權的侵入或濫用。
3. 實務上的界限
- 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資料必須有明確法令依據,未經合法程序不得隨意提供病人資訊。
- 政府或相關機關在資訊公開時,應避免揭露可識別個人身份的敏感醫療資訊,並應兼顧資訊透明與個人隱私保護的平衡。
總結
病患隱私保護與醫療資訊公開的界限在於:
- 嚴格遵守《醫療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 僅在符合法定例外情形且經過嚴格評估公共利益大於個人隱私利益時,方可揭露醫療資訊;
- 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必須確保資訊安全,防止無故洩漏,保障病患的隱私權與人格尊嚴。
這樣的界限設定既保障了病患的隱私權,也兼顧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