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招生與轉學的法規與政策主要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各地方政府相關規定,以下為重點介紹:
一、招生法規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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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對象與年齡
幼兒園招生對象通常為滿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依年齡層分為二歲、三歲、四歲及五歲專班,並依需求優先招收需要協助的幼兒(如身心障礙等)。 -
招生公告與程序
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每年3月至6月中旬公告招生資訊,包含招生對象、名額、登記時間及錄取方式,並須公開透明辦理招生作業。 -
招生順序
招生依優先順序辦理,第一階段優先錄取需要協助幼兒、五歲優先入園幼兒,再依一般身分幼兒錄取;第二階段則處理第一階段未錄取者。 -
抽籤制度
若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準公共及私立幼兒園須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錄取。
二、轉學相關規定
- 轉學通常需依照幼兒園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涉及名額調配及教保服務銜接,並須保障幼兒權益與教育連續性。具體程序與規範多由地方政府公告,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精神執行。
三、教保服務與師資配置
- 幼兒園每班應配置至少一名幼兒園教師,助理教保員人數不得超過教保服務人員總數三分之一,並可視需要配置特殊教育教師及社工人員。
四、設立與管理
- 幼兒園設立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規定辦理招生與教保服務。
以上法規與政策旨在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與照顧的權利,並確保招生程序公平公開,提供多元且專業的教保服務環境。若需詳細操作細節,建議參考所在地教育局或幼兒園公告的最新招生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