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緩召與免召的相關規定主要依據《兵役法》第41條及相關實施辦法,內容包括申請條件、受理單位、申請時間及程序,具體說明如下:

一、後備軍人緩召申請條件

後備軍人於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時,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緩召:

  • 患病且經軍醫官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 現任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 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判刑在執行中者
  • 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或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未滿20歲,或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如獨子緩召申請,需符合無兄弟姊妹且父母年逾60歲或死亡等條件)。

二、申請程序與受理單位

  • 申請時間:依不同緩召原因有所不同,例如患病者於接獲召集令時申請,其他如年度申請則多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間提出。
  • 受理單位
    • 患病緩召由後備指揮部受理。
    • 國防工業技術員工由服務機關人事單位受理。
    • 獨子緩召等家庭狀況申請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單位受理。
    • 犯罪相關緩召由所屬警察分駐所或後備指揮部受理。

三、免召規定

  • 後備軍人若具有明顯傷病或身心障礙,經軍醫官檢定不堪服役者,可免召。
  • 免召申請需於原因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注意事項

  • 申請人須備妥身份證明文件、戶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 獨子緩召申請須提供完整家族戶籍資料,並符合特定家庭條件。
  • 每年3月份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會公告當年度申請須知,申請人應依公告辦理。

以上規定旨在保障後備軍人因特殊情況得以緩召或免召,確保動員召集的合理性與人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