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幼兒園轉出證明通常由原就讀幼兒園直接開立或透過相關程序辦理,視縣市及是否為特殊教育幼兒而定,家長需向原園所提出申請並確認轉入園所缺額。

一般辦理流程

  • 聯絡原幼兒園:家長先告知原園所轉出意願,園方會開立轉出證明或相關切結書(如放棄安置切結書),並移交學生資料。已報到幼兒若欲轉園,須簽具放棄錄取資格切結書後,方可報名新園。
  • 所需文件:包含幼兒戶籍資料影本、入園安置證明(如有)、醫療證明等,所有資料單面列印,並親送或郵寄至原園或教育局指定單位。
  • 特殊教育幼兒:原學校需確認轉入園缺額及新住址,檢附鑑定安置報告影本及註冊單,經教育局協商後,原園填寫轉銜表並移交紙本及正本資料至轉入園。

縣市差異範例

縣市 辦理單位與方式
臺北市 向原園簽具放棄直升切結書,或透過教育局申請服務證明(郵寄身分證影本、園所資料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6工作天內辦理)。
桃園市 原園處理轉出,教育局發文確認安置後移交資料。
臺中市 向原園提交放棄安置切結書,並辦理報到放棄程序。

若為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建議直接致電原園或當地教育局(如臺北教育局:02-27208889分機6381~6383)確認最新規定,程序可能因年度招生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