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與美國對防曬乳成分的監管標準有明顯差異,主要體現在成分允許範圍、功效要求及安全評估程序上:
項目 | 歐盟監管標準 | 美國監管標準(FDA) |
---|---|---|
監管分類 | 防曬產品屬於化妝品,受《歐盟化妝品法規》管理 | 防曬產品被歸類為藥品,需通過FDA審核 |
成分允許性 | 只允許《歐盟化妝品法規》附件VI列出的防曬劑使用,未列入者禁止添加 | 新成分需經FDA嚴格審核,且審查程序費時費力,導致許多國際通用成分未被批准 |
UVA與UVB防護要求 | 必須同時提供UVA和UVB阻隔,且UVA阻隔能力至少達UVB阻隔能力的1/3,臨界波長最低370納米,符合廣譜防曬標準 | FDA要求均衡阻擋UVA與UVB,但實際市售產品中合格率偏低,約25%符合安全與效能標準 |
安全性考量 | 依據化妝品安全評估,成分安全性須符合歐盟標準 | FDA研究指出部分化學防曬成分(如氧苯酮、歐克立銨)會被人體吸收,且可能有健康及環境風險,部分地區已禁止含有這些成分的防曬產品 |
標示規定 | 合格防曬霜會印有圓形標誌,內含「U」「V」「A」字樣,表示符合UVA/UVB防護標準 | 標示須符合FDA規定,禁止誇大宣稱,且有嚴格的SPF標示上限管理 |
總結來說,歐盟的防曬乳監管較為明確且成分範圍固定,強調UVA/UVB雙重防護及成分安全性,而美國則因防曬產品屬藥品,審核嚴格且程序繁複,導致許多有效成分未被批准,市售產品合格率偏低,且對部分成分的安全性仍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