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本摘要就公開資料所載事項,說明臺北市北投區桃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之裁罰紀錄事實,供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參考使用(僅陳述事實與法條說明,不為評語或建議)。該園之裁罰紀錄包含兩筆行政處分,均記載裁罰日期為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並分別有北市教前字第11330870421號與11330870422號之裁罰文號。兩案所指稱之違規規定均為「第33條第1項」,說明內容皆為「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即指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之待遇行為不當,為法條所禁止之情形。第一筆案件(裁罰文號11330870421號)之裁罰原因記載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裁罰內容或金額記載為罰鍰:新臺幣200,000元,且記載之行為人為李洵諺;第二筆案件(裁罰文號11330870422號)之裁罰原因記載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裁罰內容或金額記載為罰鍰:新臺幣6,000元,且記載之責任人為張婕茗。上述所引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相關條文(第33條第1項)在裁罰文書中被用以界定「不當對待幼兒」之行為;而第40條第2款與第46條第1項第3款則為行政機關依據該條例行使裁罰權限或處分基礎之條文,裁罰文書亦標示該等條文曾於111年6月29日修正並公布。公開記載之裁罰金額、裁罰原因、涉及法條、裁罰文號、裁罰日期與被記載之具名當事人(行為人或責任人)為本摘要所列之事實要素,原始資料即以該方式公開於裁罰紀錄;除上述已明示之法條編號與修正公布日期外,裁罰文書對於違規事實之具體事證、查證過程或行政救濟情形另有無公開記載,則以原始裁罰文件為准,該摘要僅彙整公開欄位之內容,不包含其他未見於原始資料之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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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2)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北市教前字第11330870421號
- 日期
- 2024-08-20
- 金額
- 罰鍰:200,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李涵誼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330870422號
- 日期
- 2024-08-20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張鍾榮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