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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本摘要就公開資料所載事項,說明臺北市北投區桃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之裁罰紀錄事實,供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參考使用(僅陳述事實與法條說明,不為評語或建議)。該園之裁罰紀錄包含兩筆行政處分,均記載裁罰日期為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並分別有北市教前字第11330870421號與11330870422號之裁罰文號。兩案所指稱之違規規定均為「第33條第1項」,說明內容皆為「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即指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之待遇行為不當,為法條所禁止之情形。第一筆案件(裁罰文號11330870421號)之裁罰原因記載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裁罰內容或金額記載為罰鍰:新臺幣200,000元,且記載之行為人為李洵諺;第二筆案件(裁罰文號11330870422號)之裁罰原因記載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裁罰內容或金額記載為罰鍰:新臺幣6,000元,且記載之責任人為張婕茗。上述所引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相關條文(第33條第1項)在裁罰文書中被用以界定「不當對待幼兒」之行為;而第40條第2款與第46條第1項第3款則為行政機關依據該條例行使裁罰權限或處分基礎之條文,裁罰文書亦標示該等條文曾於111年6月29日修正並公布。公開記載之裁罰金額、裁罰原因、涉及法條、裁罰文號、裁罰日期與被記載之具名當事人(行為人或責任人)為本摘要所列之事實要素,原始資料即以該方式公開於裁罰紀錄;除上述已明示之法條編號與修正公布日期外,裁罰文書對於違規事實之具體事證、查證過程或行政救濟情形另有無公開記載,則以原始裁罰文件為准,該摘要僅彙整公開欄位之內容,不包含其他未見於原始資料之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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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2)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北市教前字第11330870421號

日期
2024-08-20
金額
罰鍰:200,000元
人員
行為人:李涵誼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330870422號

日期
2024-08-20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張鍾榮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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